一 人民之身体,非依法律,不得逮捕、拘禁、审问、处罚;
二 人民之家宅,非依法律,不得侵入或搜索;
三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;
四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言论、著作、刊行,及集会、结社之自由;
五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书信秘密之自由;
六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居住迁徙之自由;
七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信教之自由。
第六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。
第七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诉讼于法院之权。
第八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请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。
第九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应任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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