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。
第十一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纳税之义务。
第十二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服兵役之义务。
第十三条 本章之规定,与陆海军法令及纪律不相抵触者,军人适用之。
大总统
第十四条 大总统为国之元首,总揽统治权。
第十五条 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。
第十六条 大总统对于人民之全体负责任。
第十七条 大总统召集立法院,宣告开会、停会、闭会。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,解散立法院;但须自解散之日起,六个月以内,选举新议员,并召集之。
第十八条 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。
第十九条 大总统为增进公益,或执行法律,或基于法律之委任,发布命令,弄得使发布之;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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