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四条 国会临时会之牒集,于有左列情事之一时行之
一、两院议员各有三分一以上之请求;
二、国会委员会之请求;
三、认为必要。
第三十五条 国会之开会及闭会,两院同时行之。
一院停会时,两院同时休会。
众议院解散时,参议院同时行之。
第三十六条 国会之议事,两院各别行之。同一议案,不得同时提出于两院。
第三十七条 两院非各有议员总额过半数之列席,不得开议。
第三十八条 两院之议事,以列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决之。可否同数取决于议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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