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四条 两院议员之选举,以法律定之。
第二十五条 无论何人,不得同时为两院议员。
第二十六条 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,但国务员不在此限。
第二十七条 两院议员之资格,各院得自行审定之。
第二十八条 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,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。
第二十九条 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。
第三十条 两院各设议长、副议长一人,由两院议员互选之。
第三十一条 国会自行集会、开会及闭会,但临时会由大总统牒集之。
第三十二条 国会开会期为四个月,但得延长之。
第三十三条国会常会于每年三月一日开会。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