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从事公职之权。
第十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纳租税之义务。
第十八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。
第十九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。
国民教育,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。
第四章 国会
第二十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,由国会行之。
第二十一条 国会以参议院、众议院构成之。
第二十二条 参议院以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。
第二十三条 众议院以各选举区比例人口选出之议员组织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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