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,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通信之秘密,非依法律不受侵犯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八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,非依法律不受限制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九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、结社之自由,非依法律不受限制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、著作及刊行之自由,非依法律不受限制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,非依法律不受限制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二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,但公益上必要之处分,依法律之所定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三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请愿及陈诉之权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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