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国体
第一条 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。
第二章 国土
第二条 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。
国土及其区划,非以法律不得更变之。
第三章 国民
第三条 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,为中华民国人民。
第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,于法律上无种族、阶级、宗教之别,均为平等。
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,非依法律不受逮捕、监禁、审问或处罚。
人民被羁押时,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,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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