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九条 国会之议定,以两院一致成之。一院否决之议案,同一会期内不得再行提出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四十条 两院之议事公开之,但得依政府之请求或院议秘密之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四十一条 众议院认大总统、副总统有谋叛行为时,得以议员总额三分二以上之列席,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四十二条 众议院认国务员有违法行为时,得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四十三条 众议院对于国务员,得为不信任之决议。

        前项决议用投票法,以列席员过半数之同意成之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四十四条 参议院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、副总统及国务员。

        前项审判,非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,不得判决为有罪或违法。

        判决大总统、副总统有罪时,应黜其职,其罪之处刑,由最高法院定之。

        判决国务员违法时,应黜其职,并夺其公权,如有余罪时,付法院审判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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