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条本大纲有议员四十人以上之连署,得提议修改,以列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议决之。
第十一条本大纲自宣布之日施行。
八月三十一日非常国会通过《中华民政府组织大纲》,并宣布如下
第一条中华民国为戡定叛乱,恢复《临时约法》特组织中华民政府。
第二条军政府设大元帅一人,元帅三人,由国会非常会议分次选举之,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。
第三条《临时约法》之效力未完全恢复以前,中华民国之行政权。由大元帅行之。
第四条大元帅对外代表中华民国。
第五条大元帅有事故不能视事时,由首次选出之元帅代行其职权。
第六条元帅协助大元帅筹商政务。元帅得兼任其他职务。
第七条军政府设立各部如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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