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国会非常会议组织大纲》于民国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广州议决公布
第一条国会非常会议,以现任国务议员组织之。
第二条国会非常会议之议事,以参众两院议员会合行之。
第三条国会非常会议至内乱戡定,《临时约法》之效力完全恢复时为止。
第四条国会非常会议非十四省以上之议员列席,不得开议。蒙古、西藏、青海、华侨各选区以省论。
第五条国会非常会议之议事,以列席过半数议决之。
第六条国会非常会议之正、副议长,就现任两院正、副议长内推定之,正、副议长均有事故时,得选举临时议长。
第七条国会非常会议得设各委员会。
第八条军政府组织大纲,由国会非常会议制定,并宣布之。
第九条国会非常会议于军政府有交议事件,或由六省以上之议员联合提议时,得随时开会议决。人民请愿事件经委员会审查后,得提出议决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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