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七条 参议院未成立以前,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,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。
第三章 行政各部
第十八条 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,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。
一、外交部;
二、内务部;
三、财政部;
四、军务部;
五、“交通部”。
第十九条 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,由部长规定,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。
第四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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