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,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。
第七条 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,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,得受大总统之委任,代行其职权。
第二章 参议院
第八条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。(原案第七条)
第九条 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,其遣派方法,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。(原案第八条)
第十条 参议院会议时,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。(原案第九条)
第十一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
一、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;
二、承诺第五条事件;
三、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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