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初很多地方的警察配备的都是威力过剩的军用枪械或大威力左轮,因此大家采用单发或者两连击就足够“制止”罪犯。

        然后在实际应用中,警察们发现他们并不需要那么大威力的手枪。

        格洛克这种各方面都很适合警察日常使用的“神器”更是受到当时年轻一代警察的欢迎,到现在已经成为了美国主流的警用配枪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时,大家又发现两连击也有点不靠谱。

        五米内两枪连发命中率0%的警员比比皆是,而格洛克的弹容又很充沛,三连击的规定自然就出现了。

        但这依然无法解决很多警察三枪连发后,依然有大量嫌犯活蹦乱跳,掏枪还击的情况发生。

        美国警方干脆就采用了“击倒为止”的开枪规则,规定警员在开枪时,务必保持连续输出,直到将嫌犯击倒,确认对方没有反击能力为止。

        自此以后,很多警员一秒十几枪打出新一代“马蜂窝”的新闻就屡见不鲜。

        而这些案件里,没有任何律师会浪费精力攻击“是否需要开那么多枪”这一点。

        因为这是各地警方的共识,就是为了让警员在开枪时减少顾虑。

        从这一点上来说,里奇和卡吉特的射击绝对没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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